• 1
您的位置:首页 >办事指南>详细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医保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1 15:25: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单位参保登记

子项编码

212000382001

办理材料明细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批准成立、合并、分户、注销、缴费状态变更等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单位首次参保登记相关信息,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1.参保登记含单位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2.单位新参保的,提供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单位合并或分立的,需提供单位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合并或分立单位人员名单(在职+退休);单位注销的,提供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清税证明复印件、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4.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二)职工参保登记

子项编码

212000382006

办理材料明细

1.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新参保的,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录用手续;

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提供相关退休审批材料;

因死亡办理终止参保的,提供死亡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办理新参保的,本地户籍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外地户籍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

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提供相关退休审批材料;

因死亡办理终止参保的,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首次参保登记相关信息,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4.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子项编码

      212000382014

办理材料明细

1.办理新参保的,本地户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外地户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

     2.办理终止、恢复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因死亡办理终止参保的,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首次参保登记相关信息,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包括新参保、续保、终止、特殊身份认定;

2.如参保人员属贫困特殊人员,包括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孤儿、特困人员,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新生儿参保:本市户籍的,提供新生儿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外市户籍的提供新生儿户口簿本人页、父母一方的本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或居住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5.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子项编码

212000382015

办理材料明细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信息变更对应的辅助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单位参保变更信息,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4.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五)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子项编码

212000382016

办理材料明细

1.有效身份证件;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参保人员变更信息,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

注意事项

1.职工参保信息变更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信息变更;

2.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包括重要信息变更和一般信息变更。

3.重要信息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类型及号码、出生日期、首次参加工作日期等信息变更。

4.一般信息变更包括政治面貌,婚姻状态,健康状况,行政职务,毕业院校,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户口簿编号、联系信息和银行信息等。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4.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六)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子项编码

212000382017

办理材料明细

1.有效身份证件;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变更信息,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告知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包括本统筹区内普通居民、学生、医疗救助对象。

2.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民族、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4.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七)医疗保险费核定

子项编码

212000382018

办理材料明细

   1.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加盖单位章);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采集承诺书》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途径

线上办理: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官网(网上服务大厅)

线下办理:医保服务经办大厅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业务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线上办理渠道申报受理材料,上传受理材料电子版,并提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

2.业务受理:审核线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线上申报审核通过的信息办理医疗保险费核定,告知办理结果。

     二、现场办理

1.业务申请: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至市医保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或所属地(县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办理;

2.业务受理:①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告知办理结果

注意事项

补收、医疗保险费欠费核销、不足年限一次性趸交业务依需求由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目前只能在现场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2]17号

4.统筹地区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