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 “挂证”行为自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医保中心发〔2019〕4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监(市)管〔2019〕3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自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立即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自查工作,凡存在“挂证”行为的要立即整改,确保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期间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确保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物。自查自改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二、市医保中心自2019年6月30日开始进行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与其签订2019年度定点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4月2日